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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联合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气办发〔2024〕11号

发布者:马春平   来源:   发布时间:2024/2/28 8:41:02   标签:   浏览次数:9028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气象局与有关部委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等单位共建的联合开放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中国气象局联合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暂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中国气象局联合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推动气象科技能力现代化和社会服务现代化,加强中国气象局与有关部委、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的科技合作,规范中国气象局与合作单位共建的联合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中国气象局与合作单位共建的联合研究中心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实验室是中国气象局与合作单位共建的部级科技创新平台,是双方联合开展气象与相关学科交叉创新研究与技术开发、创新型人才培养、高水平学术交流、成果转化应用等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气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部委合作、局校合作、局企合作等需求,以及气象科技发展整体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在与气象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以及新兴前沿科技领域布局建设联合实验室

第四条  联合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一般由中国气象局的国家级气象科研业务单位或省(区、市)气象局,以及合作单位下属的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双方也可联合其他单位共同组建联合实验室,联合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不超过3家;联合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必须在资金、人员及相关资源方面对实验室有实质性投入,并以合同、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规定。

第五条  中国气象局和合作单位对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给予指导和支持,优先支持联合实验室申报双方归口管理的各类科研、业务项目和相关国家、地方科技项目开展创新研究,优先支持联合实验室组建创新团队,完善项目团队平台科技资源一体化配置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中国气象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以下简称科技司)与合作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是联合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复联合实验室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

(三)组织开展联合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

(四)组织联合实验室承担专项任务。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联合实验室的设立申请,设立开放研究课题等经费配套支持,为联合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必要条件保障

(二)遴选和聘任联合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以及联合实验室及其学术委员会其他成员,审批联合实验室内部规章制度,提出联合实验室名称变更、研究方向调整或结构重组等申请;

(三)负责联合实验室经费执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  申请与批复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设立联合实验室:

(一)中国气象局与合作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等)中明确提出组建联合实验室;

(二)在气象及相关行业和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主要研究领域和方向符合中国气象局和合作单位的发展需要,有能力承担相关研发任务,在本行业和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在研究领域聚集有国内外高水平专家作为联合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学术思想活跃,学术气氛良好,具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成果推广示范、科学普及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四)具有相对独立地开展研究工作的场所和相对充足的观测、科研、实验设备条件,并能够维持其正常运行;

(五)依托单位能够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要求为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课题提供经费支持。

第九条  申报及审批流程:依托单位编制《中国气象局联合开放实验室申请报告》(见附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科技司;科技司联合合作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评审,赴现场实地考察,通过前序程序后报中国气象局和合作单位批准成立,中国气象局和合作单位联合发文批准成立联合实验室。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联合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一)依托单位应在联合实验室批准成立3个月内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或择优选拔联合实验室主任,联合实验室可设双主任,依托单位完成聘任后报科技司和合作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二)联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研究领域高水平的专家,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原则上应是国家、省部级人才计划(工程)专家,并具有研究员、教授或与其相当的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三)联合实验室主任任期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月,届满经依托单位考核合格后可以连任;

(四)联合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总体工作,组织制定执行内部规章制度,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团队建设、合作交流等。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在联合实验室批准成立3个月内组织成立联合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是联合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联合实验室的发展方向、研究目标、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

(二)依托单位应在联合实验室批准成立3个月内完成学术委员会主任遴选、聘任,报科技司和合作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联合实验室、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成员由行业内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联合实验室或中国气象局重点开放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讨联合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工作计划、开放研究课题等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流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及研究生等。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均由联合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聘任,流动人员每年在联合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每年为联合实验室设立不低于30万元的联合开放研究课题。每年定期发布下一年度开放研究课题指南,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员围绕联合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开展研究。

第十四条 联合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联合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等经费收支活动要纳入依托单位部门预决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联合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联合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联合实验室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联合实验室经费资助形成的研究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应标注为联合实验室。联合实验室可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相应奖励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联合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基础条件建设规划,有目的、有计划地更新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基础设施。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鼓励联合实验室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获得的数据在部门、行业内共享。

    第十七条 联合实验室应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联合实验室如需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的,由联合实验室主任提出,学术委员会同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司和合作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联合实验室应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实验室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开放研究课题、访问学者、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报依托单位审批后发布。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在每年1215日前,组织完成联合实验室年度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和年度总结报科技司和合作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等)期满后,中国气象局联合合作单位对联合实验室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评估优秀的联合实验室纳入中国气象局部级重点开放实验室序列,评估良好和合格的联合实验室可参加中国气象局部级重点开放实验室的申报,评估不合格的联合实验室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中国气象局×××(有关部委科研机构相关企业)×××联合开放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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