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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8〕71号)

发布者:闫冠华   来源: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   发布时间:2018/7/9 17:47:10   标签:国家,科研机构管理   浏览次数:197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对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定位和任务要求,经商财政部,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2018年6月29日 


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国家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野外站是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国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国家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布局,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职责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国家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运行机制。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国家野外站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是国家野外站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家野外站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
    2. 批准国家野外站的设立、调整和撤消;
    3. 组建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
    4. 组织制定分领域国家野外站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
    5. 组织开展国家野外站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国家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国家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国家野外站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管理工作;
    2. 落实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3. 聘任国家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科技部备案;
    4. 组织并支持本部门国家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 优先支持国家野外站发展,并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配置并健全国家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3. 建立有利于国家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4. 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
    5. 组织选聘和推荐国家野外站站长,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主要职责是:
    1. 对国家野外站发展规划、布局和建设方案提供咨询;
    2. 对国家野外站重大调整、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等工作进行咨询;
    3. 对国家野外站专项观测、领域协作观测研究等进行咨询;
    4. 对国家野外站科研诚信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科技部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野外站布局方案,有计划、有重点遴选部门(地方)野外站,建设国家野外站。
    第十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国家野外站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 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2. 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三十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3. 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五年以上,并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级科研任务;
    4. 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5.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6. 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
    第十二条 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国家野外站的遴选评审,择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填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计划任务书》,科技部组织论证和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野外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根据“边建设、边研究、边服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观测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队伍建  设,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观测实验,开展科学研究及示范服务。
    第十四条 国家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或委托验收。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国家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每届任期为五年,具体负责国家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1.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一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2. 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国家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3.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国家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国家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野外站名称。利用国家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二十条 国家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国家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二条 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国家野外站,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由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按照领域分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重点为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 定期评估按领域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一般为五年,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国家野外站。评估重点为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中,国家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和评估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对国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考评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国家野外站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野外站名称由科技部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名+领域(学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Address,Research Field(Discipline),National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如:山东禹城农田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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