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气候中心、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北京、辽宁、上海、湖北、广东、四川、甘肃、新疆、河北、内蒙古、江苏、河南、贵州、陕西等省(区、市)气象局,中国华云技术开发公司,气象行业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项目负责人:
2007—2009年多数和2010年部分立项实施的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行业专项”)按照任务书规定执行期已满,根据《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气发〔2012〕57号文)的有关规定,其中一部分项目已及时完成了结题验收,其成果也在气象业务中发挥了较好的转化应用效果,但目前仍有不少执行期满项目未履行结题验收程序,影响了行业专项资源效益的及时充分发挥。为加快做好这部分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现就有关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项目验收规范
项目验收包括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应用测试和综合验收,具体流程参见附件1。
(一)财务审计。项目承担单位经项目组织单位于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中国气象局审计室提出财务审计申请,并按审计室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审计室将在接到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完整、合格的审计资料及申请后一个半月内组织完成财务审计工作,并形成财务审计报告。
(二)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接到财务审计报告后半个月内经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计财司在接到申请后二个月内组织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并形成财务验收意见。
(三)应用测试。产出软件、系统、平台或仪器设备等成果的项目,其承担单位经项目组织单位于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相关业务司提出成果应用测试申请;相关业务司或其委托的相关职能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完成成果应用测试,并形成应用测试报告。
(四)综合验收。项目完成财务验收和应用测试后一周内,项目承担单位经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国气象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并提交《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项目验收材料汇编》(格式参见附件2)。科技司适时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二、项目验收安排
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附件3表中所列130个项目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研发,开展结题验收工作。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