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规范
气象科技成果应用证明管理的通知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树立正确科技评价导向,破除“四唯”不良倾向,推进气象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气象科技成果应用证明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成果应用证明管理制度,促进气象科技成果业务转化应用,提升气象科技创新质量,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气象科技成果应用证明管理的意义
本通知所指气象科技成果应用证明是指科技成果应用单位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出具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的佐证材料,是评价科技成果在气象业务服务中实现转化应用的重要依据,可为气象科研项目评审、科技成果评价、平台基地与人才团队评估等提供支撑,在气象科技评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规范气象部门科技成果应用证明管理,统一科技成果应用证明出具的标准、流程、格式和编码,建立可检索、可查新的气象科技成果应用证明管理制度,着力解决科技成果应用证明管理中存在的依据不充分、格式不统一、流程不规范等问题,提高科技成果应用证明的认可度和公信力,引导科技人员围绕气象核心业务服务发展需求提供高质量气象科技成果供给,是破“四唯”立新标、提升科技创新质量、保障气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气象科技成果应用证明的规范管理
(一)明确主体责任。科技成果应用单位要负起主体责任,严格应用证明出具标准和流程,不得乱开虚开依据不充分、流程不规范、格式不统一的应用证明。
(二)建立“四统一两可”制度。各级业务职能和科技主管机构要负起监督责任,加强应用证明管理制度和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流程、格式和编码,可检索、可查新”的流程制度,引导科技和管理人员强化科研诚信意识,保障应用证明质量和效力。
(三)科技人员要遵守科研活动规范,不得要求科技成果应用单位出具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应用证明。
三、科学确定科技成果应用证明的出具条件
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后,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作为出具应用证明的依据:
(一)获得科技成果应用主管机构的业务准入许可或业务运行通知;
(二)形成行业规范、标准;
(三)通过气象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平台)组织的业务准入评估;
(四)可以佐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严格科技成果应用证明的出具流程
科技成果应用证明申请及审核通过气象科技管理信息系统(www.cmakjgl.cn)下应用证明模块在线完成,具体遵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完成单位(完成人)申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向科技成果应用单位提出应用证明出具申请。
(二)应用单位核查。科技成果应用单位对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的转化应用情况进行核查并给出客观说明。包括科技成果应用的起止时间、应用领域、应用效果等。
(三)职能主管机构审查、核准。气象科技成果应用到全国气象部门和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的,报中国气象局相应业务职能主管机构审查,由科技主管机构核准。科技成果应用到省(区、市)气象局所属各级气象部门的,报相应省级业务职能主管机构审查,由相应的科技主管机构核准。
(四)应用单位出具证明。科技成果在全国气象部门得到应用时,由中国气象局业务职能主管机构、科技主管机构出具应用证明。在省(区、市)气象局范围内得到应用时,由省(区、市)气象局业务职能主管机构、科技主管机构出具应用证明。除此以外,在其他单一单位得到应用时,由相应法人单位按照审查和核准意见出具应用证明。
五、加强科技成果应用证明管理的监督考核
(一)加强科技成果应用证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中国气象局将各省(区、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证明管理纳入常规工作,进行目标任务考核,对于不符合开具条件、未经过规范程序、内容虚构以及应用证明格式不规范等行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予以扣分处理。
(二)严肃处理乱开虚开科技成果应用证明的行为。对提出违规要求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对乱开虚开科技成果应用证明的单位和监管不力的职能主管机构,以一定形式进行通报批评。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