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和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加强气象科技创新工作的有关要求,科学评价气象科技成果的质量、绩效和贡献,发挥科技成果评价在气象科技活动中的指挥棒作用,引导科技人员致力于核心技术突破,促进气象科技创新与气象业务服务紧密结合,提升气象科技成果转化为业务服务的能力,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暂行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
2021年12月28日
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加强气象科技创新工作的有关要求,科学评价气象科技成果的质量、绩效和贡献,发挥科技成果评价在气象科技活动中的指挥棒作用,引导科技人员致力于核心技术突破,促进气象科技创新与气象业务服务紧密结合,提升气象科技成果转化为业务服务的能力,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科技成果,是指气象领域具有研发实力的单位或科技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所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的成果。其中应用和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指已试用半年及以上(或已实现业务应用)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工具,对气象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等价值进行分析判断,全面准确反映其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着力强化高质量气象科技成果供给与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管理活动。
第四条 气象科技成果评价坚持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分类、分级评价与多维度评价、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技成果谁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气象及相关科技成果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管理
第六条 气象科技成果评价实行分级管理。中国气象局科技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全国气象部门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负责气象行业科技成果评价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各省(区、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科技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科技成果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各省(区、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负责向中国气象局推荐事关气象事业发展核心、重大、关键、共性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中国气象局一般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气象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评价。各省(区、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第三章 评价指标和方法
第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不同阶段气象科技成果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对气象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开展评价。包括:
(一)科学价值。重点评价成果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
(二)技术价值。重点评价成果的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其在解决气象业务服务中的关键、核心、共性问题和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解决问题的成效。
(三)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推广前景、预期效益以及潜在风险等。
(四)社会价值。重点评价成果在保障国家重大战略与重点工程、解决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防灾减灾、水资源)和人民健康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
(五)文化价值。重点评价成果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气象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科学普及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第九条 根据气象科技成果不同类型,分类构建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元价值。科技成果支撑的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可作为评价的参考依据。
(一)基础研究成果。采用同行评议方式,评价基础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其在大气科学和相关领域基础研究中,开拓新领域、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作出新验证、取得新进展以及解决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重要基础科学问题的质量和贡献。
(二)应用研究成果和技术开发成果。采用用户评价方式,评价其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其技术水平和转化应用绩效。
技术水平是指:成果产出的新方法、新指标,开发的新系统、新平台,建立的数据集,研发的新仪器、新设备等的创新水平和技术进步。
转化应用绩效是指:成果对制定重大战略规划的支撑作用、对气象业务服务发展的贡献作用、对行业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和用户满意度的提升作用等。
面向社会企业使用的应用研究成果和技术开发成果采用企业用户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的方式,评价其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其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
第十条 各评价组织方应综合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知识产权评估等方式,开展智能化、规范化、标准化评价。
第十一条 气象科技成果评价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评价。视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评价。
第四章 评价机构
第十二条 气象部门设立的科研项目产出的科技成果评价和气象部门使用的科技成果评价由各级气象科技主管机构代表科研任务委托方和科技成果使用方(用户)组织专家开展评价。
事关气象事业发展核心、关键、重大科技成果或涉及区域乃至全国共性的科技成果由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主管机构组织评价。仅在一省(区、市)或一个直属单位有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由各省级气象部门或相关直属事业单位科技主管机构组织评价。
第十三条 气象部门以外使用的气象科技成果评价由科技成果使用方组织专家或委托其他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开展评价前应将评价方案报送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成果评价主管机构接受指导;评价结束后,应将评价结果报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成果评价主管机构备案,否则对其评价结果不予认可。
其他评价机构指具备下列条件,并在当地气象科技主管机构备案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或专业化评估机构等: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社团组织等。
(二)具有从事科技评价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三)熟悉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政策,有健全的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制度。
(四)具有从事科技咨询、科技评价等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规范,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章 评价专家
第十五条 气象科技成果评价专家主要由同行专家和用户专家构成。
(一)同行专家。指从事与被评价科技成果一致或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或相关工作,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科技发展动态,在该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的专家。
(二)用户专家。指从事业务技术开发、科技成果中试、业务服务、业务管理、政策战略规划设计及产业应用等工作,熟悉被评价科技成果相关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具有丰富的业务服务应用实践经验或管理经验的专家。
第十六条 评价专家应当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提供的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二)维护被评价科技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三)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被评价科技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气象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气象部门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由各级气象科技主管机构负责构建。其他评价机构的专家库可以自行组建,也可以共享气象部门相关专家库。专家库构成应体现与气象相关的跨学科、跨行业、跨部门、互相共享的特点。
第十八条 气象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原则上由气象及相关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和用户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气象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动态管理和共享机制,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条 制订评价工作方案。评价组织方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任务、指标、范围、进度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发布评价通知。评价组织方发布开展气象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需提交的评价材料(包括科技成果基本信息、技术报告、产出的知识产权、测试报告、应用情况、绩效情况等)、时间要求等,相关单位按要求组织推荐。
第二十二条 开展评价。评价组织方开展评价工作,包括:
(一)形式审查。对科技成果评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检查评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确保评价材料满足评价要求。
(二)组建评价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价科技成果类型和专业领域组建评价专家委员会,评价专家委员由评价专家库分类随机抽取产生。评价专家委员会一般应由7名或以上专家构成。
其中:基础研究成果评价的同行专家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应用研究成果和技术开发成果评价的用户专家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召开评价专家委员会会议。评价组织方召开评价专家委员会会议,听取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汇报、查阅相关科技成果材料,依据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根据评价需要,可组织评价专家现场实地考察。
如果被评价的科技成果数量较多时,可以先根据科技成果类型和专业领域进行分组评价。分组评价完成后,将评价意见提交评价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
形成评价意见和结论。评价专家在对每项参评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等进行综合评判基础上形成每项科技成果的评价意见。
评价专家委员会综合各评价专家意见,以简单多数原则,给出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分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种类型。
(五)公示。评价组织方对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基本信息、评价结论等在相关范围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评价组织方会同有关评价专家组织异议相关方进行处理。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不良现象,以及在评价过程中妨碍评价公平公正的行为,取消该科技成果的参评资格并记录为科研诚信失信行为,具体处理措施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布评价结果。由科技成果评价组织方负责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章 评价总结
第二十四条 评价总结由科技成果评价组织方负责完成。
第二十五条 评价总结报告应包括评价组织方、评价科技成果基本信息、评价要求、评价过程、评价结论、评价专家委员会组成等说明。
评价科技成果基本信息应包括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简要技术说明、主要技术指标、测试情况等。
第八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是气象科技成果分级登记、科技成果库分级建设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一般及以上的科技成果,可以在国家及省级气象部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进入科技成果库。
中国气象局科技主管机构、省(市、区)级与直属单位科技主管机构负责分级建立气象科技成果库,并分别负责开发气象科技成果共享应用平台。
第二十七条 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成果向业务服务转移、转化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科技成果适宜进入业务服务应用。
第二十八条 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是各级气象部门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奖项的重要条件,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科技成果,可以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奖项。
第二十九条 对评价结论为良好及以上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同等情况下,在科研项目申报、各类人才推荐等给予优先考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评价,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单位统筹解决。其他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气象科技成果评价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后,其它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