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在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技司〔2018〕115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 号)及《教育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加强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合作协议》要求,结合在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以促进科技成果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转化为主线,合力促进信息贯通,加快完善承接配套,全面构建激励机制体系,推动硬科技孵化上水平,推动传统产业升级上水平,推动服务北京发展上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任务
(一)推动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建设
1.设立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先期联合遴选15 所在京高校,试点设立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集成科技成果统计汇总、分析评估、转化服务等职能,形成功能完备的校内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教育部科技司”)、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联合进行认定和授牌。在京高校要整合校内各类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优化成果转化工作流程,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出台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管理办法,形成有效的激励与考核机制。中关村管委会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纳入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支持体系,并在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房屋租赁和人员聘用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主责单位:教育部科技司、中关村管委会、在京高校;完成时限:2019 年12月)
2.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以市场化方式引进专业人才,提升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服务能力。加强校内科技成果的收集与筛选,积极做好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与概念验证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的衔接与协同,为第三方挖掘、转化校内科技成果提供良好对接渠道,促进科技成果在中关村示范区转化落地。中关村管委会按照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的支持政策,根据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服务中关村示范区的年度绩效,给予经费支持。(主责单位:教育部科技司、中关村管委会、在京高校;完成时限:长期)
3.开展高价值专利筛选与推介。中关村管委会、教育部科技司联合建立高校高价值专利库,逐步形成高价值专利收集、评估、维护、推介、对接等工作机制。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要建立校内高价值专利筛选机制,定期向专利库注入高价值专利信息,并配合开展宣传推介、转化对接等工作。同时,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要积极负责组织校内项目参加全球前沿技术创新大赛,并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主责单位:在京高校、教育部科技司、中关村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
(二)推动在京高校概念验证中心建设
4.建立在京高校概念验证中心。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科技服务业等北京十大高精尖产业,依托开放实验室,推动在京高校与企业、投资机构等联合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引导企业和资本早期介入高校研发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团队组建。教育部科技司、
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对概念验证中心进行认定和授牌。(主责单位:教育部科技司、中关村管
委会、在京高校;完成时限:2019 年12 月)
5.促进科技成果价值发现及资源要素交汇。围绕实验室核心技术和高价值专利成果,探索在概念验证中心开展技术开发、产品验证、商业价值评估和市场应用研究,推动科技成果价值与价格发现。将概念验证中心打造成为科研人员、企业家、投资人、技术经纪人等的交流平台,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转化资源、要素在概念验证中心交汇对接。中关村管委会将符合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纳入中关村开放实验室支持体系,并在设施购置、空间改造、信息系统建设、房屋租赁、平台运营、研发验证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主责单位:在京高校、中关村管委会、教育部科技司;完成时限:长期)
(三)推动在京高校与企业联合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6.建立企业-高校协同创新中心。支持企业与在京高校联合在企业内部建立协同创新中心,针对企业技术需求,开展行业应用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创新能力,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教育部科技司、中关村管委会共同开展协同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主责单位:中关村管委会、教育部科技司、在京高校;完成时限:长期)
7.完善协同创新中心运行机制。以协同创新中心为平台,企业向高校科研人员开放内部资源、发布技术需求、提供配套保障,在京高校为企业提供原创技术及科研人才,鼓励协同创新中心内产生的成果通过共享、授权或分拆等方式进行转化或处置。支持高校与企业在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帮助企业培育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关村管委会将符合条件的协同创新中心纳入中关村开放实验室支持体系,并根据具体工作成效,给予资金支持。(主责单位:中关村管委会、教育部科技司、在京高校;完成时限:长期)
(四)推动全球前沿技术创新大赛举办
8.举办全球前沿技术创新大赛。中关村管委会、教育部科技司联合举办全球前沿技术创新大赛,围绕人工智能、高端芯片、大数据、医疗健康、颠覆性材料、智能制造等中关村重点布局的前沿领域,挖掘和筛选国内外高校院所和企业前沿性、颠覆性技术项目。中关村管委会负责选取大赛承办机构,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关于支持机构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的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承办机构为前沿技术创新大赛获奖项目提供一定的奖励。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校内前沿技术项目参赛,鼓励在京高校举办全球前沿技术创新大赛分赛。(主责单位:中关村管委会、教育部科技司、在京高校;完成时限:长期)
9.促进前沿技术项目在中关村示范区转化落地。针对大赛遴选出的优质前沿技术项目,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创投机构、银行、大企业、创业服务机构等提供投融资、孵化、产业化及市场对接服务,统筹协调中关村分园承接项目在园区转化落地。符合条件的决赛优胜者直接入选中关村前沿技术企业,并获得入驻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资格,中关村管委会根据支持创新主体开展前沿关键技术和重大颠覆性原创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政策,给予其三年补贴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获奖团队核心成员,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人才支持政策,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支持其申请中关村“高聚工程”等各类人才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入选者可享受出入境、落户、医疗、公租房优先入驻等优惠政策,获奖团队核心成员中的外籍人才可推荐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主责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
(五)建立中关村各分园与在京高校合作机制
10.促进中关村各分园与在京高校精准对接。推动中关村各分园根据重点产业领域,与在京高校建立对接机制,签订合作协议,为园区企业与高校优势院系、学科、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提供条件。互派干部挂职交流,促进双方资源、信息交互对接。(主责单位:中关村管委会、教育部科技司、在京高校;完成时限:2018 年12 月)
11.支持分园为在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配套条件。支持中关村分园盘活空间资源,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支持一区多园协同发展相关政策,给予分园各创新主体存量土地或空间资源盘活改造项目100-300 万元支持。鼓励在京高校在中关村分园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实训基地及硬科技孵化器,中关村管委会将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实训基地等纳入中关村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体系,给予不超过200 万元建设费补贴;将符合条件的硬科技孵化器纳入中关村创业服务支持体系,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开办费支持。支持分园通过建设、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用于保障高新技术人才住房需求,中关村管委会按照人才住房支持相关政策,对纳入人才公租房体系的项目给予不高于实际房租4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主责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在京高校;完成时限:长期)
(六)支持在京高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12.推动在京高校与投资机构合作设立成果转化基金。鼓励在京高校与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投资机构等开展合作,共同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高校重大科技成果、高价值专利转化项目,以及前沿技术大赛获奖项目,持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活跃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关村管委会按照支持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投资在京转化项目和企业的投资额,给予10%-15%风险补贴资金支持。(主责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
二、支持政策
(一)促进国家、北京市及中关村政策集成适用。按照深度参与北京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要求,在京高校参照执行北京市及中关村示范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有效形成政策合力。
(二)强化政策先行先试。在京高校要及时向教育部科技司、中关村管委会反馈体制机制障碍和创新突破需求,积极参与、配合中关村示范区制定、落实先行先试政策。对在京高校反映的问题,教育部科技司、中关村管委会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并积极给予必要支持。
(三)强化对在京高校的政策引导。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双一流”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列入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纳入聘任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与服务岗位教师的主要考察指标,作为其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激发高校及教职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三、保障措施
(一)教育部科技司与中关村管委会共同加强组织领导。双方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每年制定年度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完善工作体系,督促在京高校、中关村各分园认真抓好重点工作落实。
(二)中关村分园积极出台配套措施。中关村各分园要结合教育部科技司、中关村管委会相关支持政策,积极出台更大力度的配套措施,不断优化园区创新创业环境,为在京高校在园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三)在京高校加快完善校内激励机制。在京高校要出台校内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员管理办法,为校内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员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持,并按照其工作成效给予相应奖励。
本实施方案由教育部科技司、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